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决定

来源:    录入日期:2019-03-07    点击量:6727

山政〔20192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决定

 

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秦皇岛市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实施办法》《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决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9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一、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4月30日,为全区封山防火期。

    二、全区建城区以外的所有区域为封山防火范围。

三、在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进入林区内郊游、登山、踏青等活动;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三)烧纸祭祀、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

(四)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五)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国营林场、森林景区对本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五、在进入封山防火范围的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封山防火区。

六、各镇政府、单位、协会、团体在封山防火范围内组织开展活动的,需向区森林防火部门备案,并做好参与、参观人员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七、依林景区景点在封山防火期开展旅游相关营业活动的需制定森林防火保障措施,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综合评审,达到预防扑救标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签订主要责任、主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书,报区政府研究批准。

八、在封山防火范围内违规用火的,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九、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区政府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瞒报或迟报者,要追究责任。各镇、国营林场、森林景区接到火情报告后,在立即按规定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组织林业、森林公安、公安、环保、农业等部门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曝光。

十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和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5051515  12119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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