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办字〔2019〕3号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海关区2019年休禁渔管理工作
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山海关区2019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
山海关区2019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9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19”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19〕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休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传〔2019〕9号)、《秦皇岛市2019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及海河、辽河流域禁渔期制度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相关规定,以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为目的,有效促进海洋捕捞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管理目标
(一)广泛宣传海洋伏季休渔及海河、辽河流域禁渔期制度,让渔民群众熟知禁渔区域、禁渔时间、禁止作业类型等要求。
(二)强化“依港管船”“定人联船”等监管措施,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重点严厉打击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法违规渔业行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促进渔业绿色发展。
(三)推动建立完善渔政与海警、公安等部门间及与邻省(市)渔政执法部门间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机制,强化行刑衔接,提升执法效能。
(四)切实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确保所有应休渔渔船一律按时进港停泊休渔。
(五)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休渔期间渔港渔船安全。
三、休禁渔有关规定
(一)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1.休渔时间: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2.休渔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定置作业的开捕时间为8月15日12时特殊经济品种及开捕时间另行通知。
(二)海河、辽河流域禁渔期制度
1.禁渔时间:全市内陆水域从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2.禁止作业类型:除钓具之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四、管理措施
(一)海洋伏季休渔管理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深入开展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着力抓好以下六个方面:
1.落实休渔制度,严格渔船监管。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在伏休前对本辖区内休渔渔船登记造册,督促所有应休渔船提前清理海上网具,确保渔船5月1日前将海上定置网具清理完毕并按时回船籍港停靠休渔,如实绘制休渔渔船泊位示意图,制作《伏季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登记表》。严格落实转港审批制度,休渔期间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需变更停泊地点至我区的由渔船所有人向区海洋和渔业局提出申请,填写伏季休渔渔船转港报告书,经同意后,方可转港,统一纳入我区伏休管理范围,并上报市伏休办公室备案。
2.强化渔港管理,明确责任目标。一是坚持“依港管船”、“定人联船”管理措施,对辖区沟渠寨渔港、大河口渔船停泊点集中开展渔船在港情况执法检查,落实目标责任制,将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到船。监管责任人要当面向监管渔船宣传伏季休渔有关政策,并与渔船所有人签订《遵守伏季休渔规定承诺书》。二是要加强渔港码头巡查,强化对渔船的动态管控,严把渔港进出关,动态排查渔船,准确掌握休渔渔船动向,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同时严格管控船上用电、用火,完善渔港设施配置,做好“防火、防盗、防风、防碰撞”等工作。
3.严控异地渔船,确保监管到位。严禁渔船异地休渔。对我辖区籍渔船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由渔船所有人向区海洋和渔业局及渔船休渔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两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方可在异地休渔。区外异地休渔渔船应按要求24小时开启北斗等船舶定位系统,严格遵守船籍港及休渔所在地伏休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监管。区海洋和渔业局要以市外异地休渔渔船为重点监管对象,切实担负监管职责,制定专项管理措施,明确异地休渔渔船监管责任人、联络人,积极主动同休渔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联系,随时掌握渔船动态,定期派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完善协同共管机制,确保监管效果。
外县区渔船需在我区休渔的,由区海洋和渔业局根据渔船所有人提出的申请,与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按照“谁同意,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统一纳入当地伏休管理范围,未同意的,告知渔船所有人一律清退。跨区休渔渔船名单应上报市伏休办公室备案。
4.加强海上执法,坚持海查陆处。组织执法力量加大海上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反伏休规定、涉渔“三无”船舶、擅自更改作业方式等违规作业行为。要重点加强对捕捞辅助船、专项捕捞渔船监管,坚决查处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和违反专项捕捞有关规定的渔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法违规渔船要严格依照“海查陆处”原则,押回指定港口集中扣押,不得私自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对于不按规定休渔的渔船,可视违法情节轻重扣减其渔业燃油补贴。我区籍违规渔船,处理完毕后回指定渔港定点休渔;外县区籍违规渔船,处理完毕后通报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召回。
5.完善执法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健全执法协作制度,整合执法力量,加强海陆联动,深入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严厉打击各种违反伏季休渔规定和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加大与海警部门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外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交界海域联防联控,严厉打击跨界违规捕捞行为,共同维护交界海域休渔秩序。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渔船修造厂(点)的监管,定期开展执法巡查,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制造、改造、购置船舶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6.从严规范执法,推进“行刑衔接”。区海洋和渔业局及其所属的海洋和渔业综合执法大队要严格按照《渔业法》和《河北省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要求,统一处罚标准。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服务的捕捞辅助船按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处罚;对销售、收购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对虽未当场查获实施捕捞作业但携带渔具的捕捞渔船,按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进行处理、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港的,按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禁止离港决定进行处罚;对查获的出海生产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扣押回港,交由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政府依法依规处置;对于港内发现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禁止离港,并指定专人监管,集中定点停放,依法依规处置;对查获的禁用渔具以及网目尺寸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违规渔具,一律予以没收。同时,要加强与海警、公安部门执法协作,完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加大对群体性违规、暴力抗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好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强执法震慑力。
(二)海河、辽河流域禁渔期管理
1.夯实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海河、辽河流域为首次禁渔,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落实管理责任,研究确定禁渔期管理方案,详细部署工作任务及执法行动,全面启动禁渔期管理工作,确保把禁渔管理任务落到实处。积极开展宣教活动,组织执法人员通过河段、码头、渔村张贴禁渔通告、设置宣传标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禁渔期制度,取得全社会的理解、配合与支持。
2.做好渔船管控,加强水陆执法。对辖区内的渔船进行登记造册,制作《内陆水域禁渔渔船停泊登记表》。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做到定人联船、船网分离,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掌握每艘渔船禁渔期间动向,未经批准不准擅自移动,严禁渔船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作业。开展水、陆禁渔常态化检查,不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和检查频次,严厉打击毒电炸鱼、违反禁渔期规定及使用违规渔具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职责分工
(一)区休禁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辖区休渔秩序维护和伏休渔船的管控工作,配合省、市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严格落实依港管船,加强渔船船位排查和动态管控,采取措施强化渔港、码头及渔船停泊点的监管,严防渔船违规作业;开展渔船标识整治,规范休渔渔船的船名号刷写;加强对渔需物资的管控,利用渔船电子监控系统,强化对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做好防风、防火、防盗、防碰撞工作,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加强造船厂建造监管,清理取缔不符合网目尺寸规定的违规渔具,打击带头违规、集团性、规模性非法捕捞行为;切实加强本地区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渔船的管理,明确作业方式、作业海域、作业时限、渔获物上岸渔港等管理要求,专项捕捞做到船只外观可区分、易识别,作业海域和作业时间可管控。
(二)区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1.区海洋和渔业局:负责督促落实伏休工作措施,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做好渔政船的应急值班安排;收集整理伏休工作动态,定期发布伏休通报,协调解决伏休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组织违规渔具、违规渔船治理;组织对停港渔船进行全方位监管,随时掌握渔船动态;对涉嫌渔业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交公安边防或海警部门。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伏季休渔期间岸线和陆地市场等地非法购销、代冻违禁渔获物的查处工作,对新鲜水产品来源进行追溯;开展渔具销售点以及向渔船供油、供冰、代冻企业(点)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加强船厂监管,对非法建造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区公安分局:负责渔业涉黑和涉刑案件参与人员的陆上调查取证及案件侦破工作,严厉打击社会人员伏休期间利用渔船非法牟取暴利。对阻挠、阻碍正常执法活动以及暴力抗法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理。
4.边防派出所:负责严控社会不法分子上船;依法开展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协同开展海上、港口等执法查处工作,打击码头港霸、渔霸。配合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摸底调查和伏休期间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存放、监管。
5.区财政局:负责全区休禁渔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6.区信访局:负责全区休禁渔期间的信访稳定工作。
7.一关镇、石河镇:负责各自所辖区域内伏休工作的宣传教育、伏休秩序维护、伏休渔船及人员的管控、稳控工作。
8.督查室:负责对休禁渔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部门加大督查问责力度。
9.区广播电视台:负责伏季休渔的宣传、报道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安、边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管理机制。成立区休禁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切实做好伏季休渔管理档案留存工作,对上级交办的事项要有作为、有记录、有反馈,对开展的各项检查要留记录、留痕迹,建立内容翔实的伏季休渔管理台帐,采取一切有力措施,确保伏季休渔形势稳定。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守法意识。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充分运用好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等媒介宣传手段,通过张贴通告、发放宣传单、条幅标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大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和配合休禁渔,提高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服务保障,落实惠民举措。充分利用休禁渔的有利时机,做好渔民服务工作,广泛开展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广大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为捕捞生产做好充分准备。
(四)严格依法行政,接受监督检查。要严格依法行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案件,要迅速部署,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查处情况。同时,区休禁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对全区伏季休渔和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重点、典型的案件进行督办,对因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将全区通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信息报送,确保及时反馈。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执法情况、数据信息统计,如实反映休禁渔管理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休禁渔结束后,及时总结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关于进一步提高管理效果,更好地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见建议。各成员单位于9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报送区伏休办公室。
附件:山海关区休禁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山海关区休禁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朱厚木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马 力 区海洋和渔业局局长
成 员:梁 冰 区政府副科级督查专员
李克庸 区财政局副局长(正科)
王 鹏 区海洋和渔业局副局长
杨 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贺亚威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林文昌 沟渠寨边防派出所所长
赵宇梁 区信访局接访中心主任
寇 悦 区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王宏波 石河镇副镇长
王永新 第一关镇副科级组织员
蔡博宇 区海洋和渔业局渔政船检港监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海洋和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王鹏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蔡博宇同志兼任。区伏休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335-5136520、5158671;邮箱:shgscj@126.com
山海关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