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 事项 |
实施依据 |
行政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检查 |
对证照齐全的民用爆炸物品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九条 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3.《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4号 第四条 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科研、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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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工局 |
1. 检查责任:负责本辖区内证照齐全的民用爆炸物品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3. 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整改完成后,指导属地监管部门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实,落实闭环管理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未对本辖区内证照齐全的民用爆炸物品流通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责令限期整改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的; 4.整改完成后,未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