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秦山)应急罚[2025]008号

来源:应急管理局    录入日期:2025-04-22    点击量:9

案件名称

秦皇岛和玺木业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调漆间无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及通风设施案

被检查单位

秦皇岛和玺木业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淑玲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南后街村(石河大桥西侧)

所属行业

轻工

执法人员

张晶、荣萱

检查时间

2025318

决定日期

2025411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411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秦山)应急罚[2025]008

检查

情况

1、调漆间无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及通风设施

处理结果

及裁量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24年修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由裁量标准第二十一项违法行为中第1种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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