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秦山)应急罚[2025]003号

来源:应急管理局    录入日期:2025-04-22    点击量: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广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打磨区工作台下方积灰严重等案

 

被检查单位

秦皇岛广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成立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红瓦店村路北5号(种鸡场院内)

所属行业

机械

执法人员

赵佳伟、王祥龙

检查时间

2025318

决定日期

2025411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411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秦山)应急罚[2025]003

检查

情况

1、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打磨区工作台下方积灰严重;2、铝粉尘除尘器采用正压除尘方式

处理结果

及裁量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项问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24年修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由裁量标准第三十一项违法行为中第1种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第一项问题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第二项问题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工作人员,除尘器及相关岗位的设施、设备立即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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