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秦皇岛广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打磨区工作台下方积灰严重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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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 |
秦皇岛广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成立 |
地 址 |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红瓦店村路北5号(种鸡场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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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机械 |
执法人员 |
赵佳伟、王祥龙 |
检查时间 |
2025年3月18日 |
决定日期 |
2025年4月11日 |
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5年4月11日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秦山)应急罚[2025]003号 |
检查 情况 |
1、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打磨区工作台下方积灰严重;2、铝粉尘除尘器采用正压除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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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及裁量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项问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4年修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由裁量标准第三十一项违法行为中第1种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第一项问题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第二项问题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工作人员,除尘器及相关岗位的设施、设备立即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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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