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河北阪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车间角磨机没有保护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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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 |
河北阪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颖 |
地 址 |
秦皇岛市海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道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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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机械 |
执法人员 |
赵佳伟、王祥龙 |
检查时间 |
2025年3月4日 |
决定日期 |
2025年4月2日 |
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5年4月2日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秦山)应急罚[2025]001号 |
检查 情况 |
1、车间角磨机没有保护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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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及裁量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河北阪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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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