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秦皇岛和晟机械设备加工有限公司工人潘占奎(身份证号:130303************)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无证开展电焊作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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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 |
秦皇岛和晟机械设备加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马伟杰 |
地 址 |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黑汀村村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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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机械 |
执法人员 |
赵佳伟、王祥龙 |
检查时间 |
2024年10月12日 |
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29日 |
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4年10月29日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秦山)应急罚[2024]006号 |
检查 情况 |
1、工人潘占奎(身份证号:130303************)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无证开展电焊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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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及裁量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1项问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4年修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五项违法行为中第1种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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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