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山卫公罚决【2024】G1号 当事人:山海关芳芳美睫美甲服务部 地址:山海关区大龙道小区25栋1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彦波 性别:女 民族:汉 年龄:44岁 身份证号:152122xxxxxxxx3927 电话:139xxxx9803 案 由:山海关芳芳美睫美甲服务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山海关芳芳美睫美甲服务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 4、以上事实有1、2024年4月29日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2、举报人赵女士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4张销售表照片;3、2024年5月13日该单位负责人王彦波的询问笔录;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5、山海关芳芳美睫美甲服务部室内平面图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条第二项,建议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储银行秦皇岛山海关支行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115-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海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卫生健康局 2024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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