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秦皇岛市山海关飞虹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吴国昌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开展电焊作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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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 |
秦皇岛市山海关飞虹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成国 |
地 址 |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东关村(新开路东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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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机械 |
执法人员 |
赵佳伟、王坚任 |
检查时间 |
2024年6月17日 |
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28日 |
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4年6月28日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秦山)应急罚[2024]003号 |
检查 情况 |
1、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吴国昌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开展电焊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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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及裁量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河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3年修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五项违法行为中第1种情形的规定,应当给予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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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