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秦皇岛弘硕玻璃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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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 |
秦皇岛弘硕玻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贾利民 |
地 址 |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黑汀村关城北路东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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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轻工 |
执法人员 |
赵佳伟、王坚任 |
检查时间 |
2024年4月26日 |
决定日期 |
2024年5月24日 |
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4年5月24日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秦山)应急罚[2024]002号 |
检查 情况 |
1、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2、有一安全风险告知卡责任人未签字,无公司应急电话; 3、应急预案执行部门签署页未填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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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及裁量依据 |
第1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3年修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由裁量标准第四项违法行为中第1种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第1项问题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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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