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山卫医罚决【2024】Y1号 被处罚人: 山海关付香口腔诊所 地址:山海关区龙庭西府113号 诊所备案编号:130303PDYxxxxxxxxD215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香 性别:男 民族:满 年龄:59岁 身份证号:130321xxxxxxxx5914 电话:131xxxx8380 案 由:山海关付香口腔诊所购进消毒产品无进货检查记录、档案案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山海关付香口腔诊所购进消毒产品无进货检查记录、档案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4年3月26日山海关付香口腔诊所(山海关区龙庭西府113号)现场笔录(编号:2024Y2号)2、山海关付香口腔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3、山海关付香口腔诊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付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2024年3月26日付香的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以及《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储银行秦皇岛山海关支行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115-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海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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