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秦皇岛市山海关晏屯加油站有一加油机内部防爆接线盒电源线未使用防爆挠性连接管进行连接凝固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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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 |
秦皇岛市山海关晏屯加油站 |
法定代表人 |
谢志刚 |
地 址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晏屯村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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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危化 |
执法人员 |
赵佳伟、王坚任 |
检查时间 |
2023年9月21日 |
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9日 |
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3年10月19日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秦山)应急罚[2023]006号 |
检查 情况 |
1、有一加油机内部防爆接线盒电源线未使用防爆挠性连接管进行连接凝固; 2、储油区有一安全风险告知卡未张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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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及裁量依据 |
第1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2年修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由裁量标准十八实施标准1的规定,决定给予第1项问题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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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