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城罚决〔2021〕01号
当事人:王*新,男,现年51岁,身份证号:2113211970********,地址:辽宁省朝阳县。
根据 日常检查工作 ,本机关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对你在古城齐家楼胡同焚烧树叶、碎沫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在该处施工作业期间为驱蚊,焚烧树叶、碎沫,在该处发现少量已经焚烧的树叶、碎沫残留,产生烟尘和气体。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以及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伍佰元整的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储银行秦皇岛山海关支行(户名: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财政局),账号10079174626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山海关区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山海关古城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30029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街道办事处
2021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