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区销售散煤。
二、发现违法销售散煤行为,民众可进行举报。
三、对违反规定销售散煤行为,区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散煤销售行为举报电话:0335-5165315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