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医保处字〔2025〕第2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秦皇岛同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山海关第一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91130303MA07KT2H3U
住所或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斌扬东街2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春玲
本机关于自2025年12 月3日至 2025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保管且无法提供医保资料。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秦皇岛同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山海关第一分公司情况说明证明秦皇岛同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山海关第一分公司未按规定保管2023年-2024年处方等资料;且不能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处方等所需信息。
2、陈凤香询问笔录证明秦皇岛同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山海关第一分公司未按规定保管2023年-2024年处方等资料;且不能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处方等所需信息。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无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无
□依据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将结果函告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 的规定, 。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单位予以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存在的违法行为,约谈负责人;
2、处罚款28600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秦皇岛山海关支行
户名: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财政局
账号:040401052930012309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施行)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海关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9日